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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天宮王爺會組織章程
隆天宮王爺會組織章程                        82年3月13日   103年5月23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隆天宮王爺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供奉李府千歲為主神,以弘揚道教教義、樹立民間正信、宣導主神聖蹟、革除不良習俗,激發人心向善、促進社會和諧、保存民俗文化;並興辦公益慈善及文化教育建設等事務為宗旨。由會員組織執事會管理有關事務。
第  三  條    本會設於嘉義縣大林鎮義和里三塊厝十五號。
第  四  條    本會一切行政事務均依照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為達成設立宗旨,經常辦理下列項目:
一、宣揚王爺信仰文化及主神聖蹟,以端正宗教信仰。
二、倡導倫理道德,匡正社會風氣。
三、維護、管理所屬財物及文物。
四、興辦社會公益慈善事業,推行道教教義及文化教育、建設等有益身心活動。
五、敦睦會員及信眾情誼,培養首望互助精神。
六、舉辦道教傳統慶典。
七、其他有關應辦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以贊成本會宗旨,並有熱心公益人士者,經會員介紹,提請執事會通過,並繳納會費者,得為本會會員。
第  七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二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執事會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八  條   本會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理事會決議,得予以暫停會員權利。
一、 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二、 一屆會期內不繳納會費者。
三、 通訊地址不明,與本會失去連絡者。
四、 暫停會員權利後,經聲明理由,並補行應履行之義務者,得由理事會決
        議,恢復其會員權利。
第  九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會員退會經確認後,如欲申請復會時,應補行履行義務後,得由執事會決議,恢復其會員權利。
第 十一 條   本會員資格無繼承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於會議時,有詢問、提議、附議、表決權。

第四章  組織與職權
第 十二 條    本會新加入會員既經會員大會通過認可為會員,即取得會員身分,享有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第 十三 條    本會設執事會為執行機構,置執事十一人,候補執事二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
第 十四 條    本會執事會置常務執事三人,由執事互選之。置會長一人,綜理日常事務,對外代表本會,由執事就常務執事中選任之。會長應定期簽核公函,如因事未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執事一人代理;如未指定時,得由常務執事互推(選)一人代理。
第 十五 條    本會設監事會為監察機構,置監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選任之。
第 十六 條    本會監事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為本會常務監察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 十七 條    本會管理人員(包括會長、常務執事、執事、常務監事、監事)均為義務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召開第一次會議宣誓就職日開始計算任期。如在任期中出缺時,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至所遺任期為止。
第 十八 條    本會管理人員之辭職,應以書面為之,辭職書送達本會收文後即行生效,於召開執事會議或監事會議時報告並追認,由候補人員依序遞補之。
第 十九 條    本會管理人員如有違法失職行為,經會員大會議決解除其在本會所擔任之一切職務。
第 二十 條    本會得視事務實際需要,經執事暨監事聯席會議決議,聘請顧問若干人,其任期與當屆執事同。
本會應置總幹事一人,專任或兼任,由會長提名熟諳行政及宗教事務者,經執事會議同意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總幹事承會長之命,統籌辦理日常事務。必要時得介聘幹事若干人。
本會得視實際需要,設置各事務組,各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人,承會長及總幹事之命,辦理各該管事務,均由總幹事遴荐,經會長提經執事會議同意後聘用之,解聘時亦同。
本會聘用人員薪給或工作津貼標準,由會長核定,並編入年度預算。
本會辦事細則及各項內規另訂之。
第 二十一 條    本會設爐主一人,由具正式會員資格者造冊,在主神李府千歲前擲筊,以杯數最多者任之,自過爐交接後任期一年,總理李府千歲奉祀及祭典工作,各項內規另訂之。
第 二十二 條    本會會員大會,其職權如下:
一、制定及修改本章程或辦事細則及內規。
二、議決財物之處分、變更及增置、營建事項。
三、議決會員之加入及除名。
四、選舉及罷免執事及監事。
五、審議各項事務計畫及年度收支預、決算與工作報告及工作計畫。
六、其他對執事會之授權及追認事項。
第 二十三 條    本會執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本章程所定之任務項目與各項會議決議及興革事項。
二、本會財物增置、營建及處分、變更事項及審議。
三、本會財物及環境之維護及管理。
四、審查會員之加入或除名及工作人員之聘免。
五、釐定各項事務計畫及年度收支預、決算與工作報告及工作計畫。
六、擬訂及修訂本章程及辦事細則或各項內規草案。
七、其他有關本會應辦事項。
第二十四條    本會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稽查財務管理及會計與收支預決算及各項業務之執行狀況。
二、向會員大會提出監察報告。
三、辦理其他重要事務之立會及監察事項。
四、財產移交監督事項。
第二十五條    本會於必要時,得由會員大會議決設置特種委員會為內涵機構。其組織要點另訂之。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得由執事會議或經會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書面請求召開臨時大會,均由會員召集主持之。
第二十七條    本會執會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由會長召集主持之。必要時得召開執事會議或監事合併召開聯席會議,亦得邀請常務監事或顧問列席。
第二十八條    本會監事會議每四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會長召集,常務監事主持之。並得邀請會長列席。會長如未能在期限內召集監事會議時,得由常務監事召集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各項會議悉依會議規範及有關規定辦理。但於討論章程或財物處分、變更及人事案時,則必須有應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始為有效。
本會不動產之處分或變更,須依監督寺廟條例第八條規定辦理。
第 三十 條    本會各項會議所作決議,不得抵觸政府有關法令及本章程與各項內規規定。

第六章    經費來源及會計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會費收入。
二、樂捐收入。
三、財產收益。
四、存款孳息收入。
五、其他代辦事項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財務及會計,悉依政府有關規定辦理,建立制度。財物應詳列帳目管理,並列入移交。
第三十三條    本宮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會經費收入,均須使用統籌編號之收據,各項收支應於每次會議時提出報告。
第三十四條    本會為永久性,屬全體會員所共有,其不動產及重要法物。倘因故解散或撤銷時,其賸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營企業,應歸屬嘉義縣自治團體所有。必要時得悉數捐助成立宗教法人管理,聲請法院辦理必要之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政府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執事暨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提請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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